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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2、建立和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执行定期跟踪反馈制度。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制定决策者要进行跟踪,实施部门要及时反馈决策的执行情况,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掌握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制定决策者要举办听证会、专家咨询会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进行修改和调整决定。(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3、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化进程。认真执行《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承诺制、问责制,切实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信息外,所有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全网上政务信息公布平台。(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4、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我市发展目标和总体战略相适应的立法计划;立法计划要与构建符合我市实际、与新发展战略实施进程相协调的制度保障体系有效链接,为我市大发展、快发展、好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5、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高质量完成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等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要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避免久拖不决和回避矛盾。(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6、积极推行立法后评估工作。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部门要做好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规章实施后各方面的反映,认真总结、查找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7、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工作。各区县市、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不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规定,尤其是对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废除,确保我市发展战略实施的政令畅通。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清理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要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审查方式,确保与“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有关,涉及我市发展战略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迅速出台和实施。(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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