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和听证通过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筹建通知书进行筹建,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并提供完整文件材料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式样按文化部文市发〔2006〕7号文规定执行),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五、加强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
(一)新审批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游艺、游戏机型机种一律使用国家文化部公布的经内容审查通过的机型机种。原已依法审批的游艺、游戏经营场所经批准使用的机型机种,不符合文化部公布机型机种要求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退出市场。
(二)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实行分区域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按机型机种的分类(以文化部公布的分类为准),分设为游艺经营区、电子游戏经营区,区间要进行隔断,各区设置明显标志和未成年人进入限制区域警告提示。电子游戏经营区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审核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三)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将场所的机型机种报审批机关审查。所在地文化审批机关应会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报资料,对每台机器设备逐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目录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审查的机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四)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金额限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六、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一)各地要联合开展以取缔无证照游艺、游戏经营活动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要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游艺、游戏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和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对通过专项整治,本地区无证照游艺、游戏场所秩序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上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责令停止审批,直至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并经上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同意重新开展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