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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八)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五)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设备安放平面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六)、(七)项材料亦可在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书面保证。

  四、规范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收到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场所的设立地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立的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程序按照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审批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文化行政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邀请属地县(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批准拟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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