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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推进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连锁化、品牌化建设。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具有3家以上直营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按照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经营场所风格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的,可依据《广东省工商系统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工商企字〔2005〕448号)精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四)开展对原已依法设立的游艺或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游艺或游戏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予以保留登记。对申请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属于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符合本通知的标准。

  三、严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报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关于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五)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限制的地点和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七)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是:广州、深圳市主城区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地级市城区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县城及中心镇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乡镇不少于10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提高标准,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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