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活经营。
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贯彻落实《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不需所在村组或其他组织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
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依法管理和规范集体山林流转行为。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
(五)配套改革。
1.加快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落实好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核拨。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社保费用。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付清。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改革前出现的工伤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镇)社区(村委会)管理或者依托林场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