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1.自留山。维持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对能够在1∶10000的地形图上标示清楚的自留山,要单独发放林权证;不能标示清楚的,可通过联户方式登记、发放林权证。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集体股份经营;也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盘活森林资源。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25度以下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对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赎买收归国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面积较小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结合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林地收益纳入农村股份分配的组成部分,实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

  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轻负担。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7种,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