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月标准
(元/月)
|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
一类
| 1030
| 5.92
| 9.9
| 广州
|
二类
| 920
| 5.29
| 8.8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810
| 4.66
| 7.9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710
| 4.08
| 6.9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五类
| 660
| 3.79
| 6.4
|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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