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驻守边疆国境的县 (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并且不收省级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三)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军人,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10分录取;
(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三)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二)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
(三)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四)报考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五章 生活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