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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1.市教育部门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东营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和东营区政府编制中心城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和审核。
  3.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无偿配套建设。
  4.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做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未达到工程建筑造价25%以上的,对其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幼儿园建成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东营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中心城幼儿园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东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幼儿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其他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中心城其他幼儿园由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以擅自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资信评价体系。
  6.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质量监督。
  三、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
  1.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东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接收管理,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其他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中心城其他幼儿园由东营区政府负责接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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