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09〕2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1.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2.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心城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东营区政府编制中心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3.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或旧住宅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4.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及用地规模;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经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建设条件、规模审核同意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报批,并及时将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中心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住宅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2年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适宜的新建幼儿园用地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二、严把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建设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