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遵守《
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受到农村居民的广泛好评。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居)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应由县区政府落实的部分,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各级要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补助方式。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由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基础补助是指对乡村医生补助中的保底部分,占补助的60%。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中专以上卫生专业学历的,基础补助提高至70%。绩效补助是指根据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绩效考核给予补助的部分。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为每位乡村医生建立银行卡(折),实行一人一卡(折)。基础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补助金额分别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绩效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数额,及时发放补助并填写《东营市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花名册》,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四、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列入补助范围的乡村医生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以下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地方病、传染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工作;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妇幼卫生等信息报告工作;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学校卫生工作;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及服务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