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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补助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全完善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巩固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打造“健康东营”。
  (二)补助原则。
  1.分级筹资,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2.明确职责,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择优聘用制度,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奖惩,根据在岗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3.加强监管,配套联动。强化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将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配套协调发展。
  二、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乡村医生可申请补助:
  1.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
  2.承担全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村卫生室中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不含选派的公职人员,下同);
  3.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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