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四)建立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五)完善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八)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区(市)每半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区(市)供地和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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