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严格执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制度,并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各区(市)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区(市)政府不按规定收取的,由市政府收取纳入市财政管理。
(二)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已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