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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严格执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制度,并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各区(市)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区(市)政府不按规定收取的,由市政府收取纳入市财政管理。

  (二)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已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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