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从2007级初中学生开始实行学业考试;自2010年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取代原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不再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凡报名参加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学生,其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必须达到C(含)级以上。
(三)普通高中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参考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情况、学生标志性成果、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录取,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录取时占有相当权重。高中学校负责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核定(一是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结果,二是初中三年取得标志性成果的证明材料),核定结果向考生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门审查备案,作为录取的依据。
1.优质高中自主招收推荐生。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我市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经区(市)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收推荐生。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要逐步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5%-30%。
推荐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所报高中自主招生条件;学生在校表现突出,具有特殊专长,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为B(含)级以上;经普通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及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并报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高中学校经核定公示后,报区(市)、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