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领取《初中义务教育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对学校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二)实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评价结果包括综合评语和等级评价两部分。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在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在每个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同时,各学校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
各普通初中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评价中的问题。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结合日常管理,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结果客观的原则。初中毕业最后一次的评价结果是初中三个年级过程性评价的积累。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3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等级为A(优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30%,等级为D(不合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5%。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特点,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评价结果必须公示。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是学生毕业和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区(市)教育局和普通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从2008级初中学生起,市教育局制定统一的初中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各区(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学生成长记录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保证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过程规范、公开公正,并将所属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纳入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