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级评选。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人选考试,成立特级教师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课,通过考试、评课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水平、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
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分组审核档案、论文、荣誉证件、业绩成果资料、考试、评课结果等,综合讨论评议,产生各组排序。
召开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议,听取各组综合评议意见,大会酝酿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
在省教育厅网站和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公示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四、名额分配
(一)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150名。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全省按1:1.5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市、各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二)各市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使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均有适当比例。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按4∶3∶3的比例推荐评选;各学科之间应相对平衡,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含2名)特级教师者,该校的该学科不再产生特级教师推荐人选。
(三)推选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教师倾斜。农村学校推选比例为15%,城市薄弱学校推选比例为5%,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推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人员的推选比例为5%。凡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省厅不接收其材料。
(四)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特级教师的推荐人选可在本校产生,也可在自愿签约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且符合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的区域内其它学校优秀教师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教师优先)。非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的教师申请在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参加特级教师评选,必须经现所在学校组织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当选为特级教师后,必须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最少5年;服务期满后,可以流动。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被推荐人报送的材料
1、撰写1份反映本人专业发展、成长经历的工作总结,并附5份能体现本人教学模式或教学风格特色的典型叙事教学总结或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
2、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3、资格类证件: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荣誉类证件:奖状、奖章、证书的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