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任教研员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经常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本地区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来,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非同一期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市、县级教研员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必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任教8年以上的经历,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担任领导职务后,坚持学科教学工作,并保持较高水平,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能力强;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8、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符合评选条件(一)、(二)两条,坚持在农村学校工作15年以上,教书育人事迹感人,教学成绩特别突出,不受业务条件中第4、5、6条的限制,可破格进行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典型事迹材料)。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办法
特级教师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评选的办法产生。
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列入评选范围的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教师、教研人员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文件,领会本通知精神。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全体教师酝酿提名、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单位)综合比较各方面条件和群众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学校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听取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宣传媒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的个人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评审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是否组织讲课筛选由各市自定),确定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