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晋教人[2010]16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 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现仍保持荣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