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的通知
(晋教人[2010]17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拟对全省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评范围
2010年12月1日前在编在岗的特级教师。
二、 复评标准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积极更新教育理念,端正教育思想。
2、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
3、深入学习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课改实验,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独到的教育思想、丰硕的教书育人成果。
4、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07年以来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巡回教学、专题讲座或教师培训等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带动并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工作。
5、积极培养青年教师,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2007以来重点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学校出具证明,被培养对象签名或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被培养教师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1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亦可)。
6、认真总结本人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2007年以来,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主要负责(或独立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近3年学习教育专著1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一定水平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须提供原始材料)
三、 复评程序及办法
1、个人总结。特级教师全面总结2007年以来的师德、育人、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在所在学校(农村小学、幼儿园应在乡镇中心校)、单位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组织教师进行评议。
3、组织考核。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及考核组考核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