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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枣政发[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9〕3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化肥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加快建立化肥市场现代流通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好鲁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实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立足于整合现有资源,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以区(市)、乡镇、村三级经营服务为框架,连锁经营门店为基础,基层技术服务中心为纽带,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平台,大型化肥流通企业为主力,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为支撑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的化肥流通体系。

  三、加快推进化肥流通市场化进程

  (一)放开经营主体。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各级政府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准入条件。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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