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安置项目建设标准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有关住宅强制性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明确安置小区住房套型比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保证消防、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住宅区道路绿化、停车场(位)、建筑防震、建筑节能及消防等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安置小区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街道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全面落实“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城中村”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强化监管。“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广泛宣传。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在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9]10号)的同时,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