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3.“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而拒不搬迁的,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解决。

  (四)生活保障政策。

  1.实行留地保障政策。按人均10平方米配建商服用房标准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其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

  2.建立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无经济来源和低收入群体,要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由区(市)、街道、村(居)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3.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市、区(市)政府掌握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照顾“双零家庭”和特殊困难户。“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市、区(市)、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服务。

  (五)“村改居”政策。

  按照城市化和构建新型社区要求,积极推进“城中村”管理体制变革。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把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按照城市管理体制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减免收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政策。

  积极探索完善“城中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融入城市产业发展体系,实现与城市经济融合。“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要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强化监督、防止流失、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和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逐步向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村民向股东的转变。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法制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城市社区经济管理相关办法,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七)税费减免政策。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缴市及市以下部分。市、区(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其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村民安置房、保障住房、村集体物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免缴交易费。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