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或在原村址建设新居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打破原村(居)地界限,采取“迁村并点”或按照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建设。对符合条件相邻的“城中村”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联片改造建设。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村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依据规划和需要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控制边界。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确需利用本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土地进行安置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占。
2.“城中村”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特殊情况下可以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入市交易。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公开出让方案依法由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注重听取村(居)两委意见,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旧村址占地)依法出让地块的土地收入,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补助等。当地政府要设立收入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审计。
5.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需要征收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并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2.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由各区(市)参照相关政策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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