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0]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转型,现就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区(市)为主、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安排村(居)民居住、产业发展,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切实改变城区“二元化”现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更新规划确定范围)内“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土地国有化、村民市民化、管理社区化、生产生活方式城市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改造规划与设计经依法公示和报批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类分期有序实施。
(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根据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综合配套,改造与改制并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一次性”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问题。
三、改造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实施改造主体提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未经规划设计和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批准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