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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等方面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畅通重庆”、“平安重庆”为目标,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开展高速公路行人治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平安重庆”建设工作目标,从2010年开始,已通车高速公路行人百公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年均下降不低于10%,到2012年,全市已通车高速公路行人百公里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

  三、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安监、交通、公安、民政、教育、建设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职责要求落实各项行人安全管理措施。

  四、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监、民政、公安、宣传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开展行人综合治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高速公路行人安全教育。要建立乡镇(街道)高速公路行人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因行人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力度,深化宣传教育形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强化高速公路路面执法监管,对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要建立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档案,定期向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高速公路行人治理工作等情况。

  (三)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偷盗、破坏高速公路隔离栅、护栏等附属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行人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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