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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按照“省面向市县,市县面向基层,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模式将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落实在乡、村、社和群众,努力解决防灾工作中的死角、难点问题,着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识灾、报灾、避灾和防灾能力,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投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地、各行业要制订宣传方案,编印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学校等区域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做到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不留任何盲点。要借助多种宣传渠道、宣传媒体,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资料,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强化预警实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开展重点地区小流域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对受灾群众安置点、人口聚集区和重要场所的预测预报。把信息预报通报体系与群测群防网络相衔接,及时通报,快速反应。预测预报信息传送要快速、准确、及时,务必确保每条信息逐级传达至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村、社和具体的监测人。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值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障信息畅通。遇有重大预测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乡政府报告,并协助其采取果断有效的防灾措施。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生产和生活区域人员通报情况,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确保有险情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成功进行避让。

  (四)巩固群测群防。各地要千方百计落实群测群防专项经费,对监测人员给予补助。要对在群测群防工作中成功预警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监测人员、单位干部职工采取物质奖励、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鼓励和激励,提高基层干群和监测人员参与防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建立地质灾害隐患防灾措施告知制度,向受威胁群众发放告知书,结合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将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告知到每一个受威胁群众。要加大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力度,确保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受威胁群众都能发放到位,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防范,一旦发生险情,能够迅速按照防灾预案安全撤离,切实发挥受威胁群众在基层防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积极推广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小型专业监测仪器的使用,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水平,着力提高监测预警实效。对已部署的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监测仪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护,确保其发挥监测预警功能。

  (五)实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防灾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电监部门负责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生产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和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扶贫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双向互动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以确保防灾效益最大化。

  (六)落实防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明确分管责任,落实工作责任,抓实直接责任,一级一级明确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落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体系,把每个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要认真推行预案公示制度,以“分片区”的方式把每个地质灾害点防灾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政府具体领导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整合资金渠道,加大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防灾能力。

  要重点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职责的落实,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增添社会监督约束力;通过督查制度,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告知制度,着力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通过除险制度,着力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科学实施,严防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对短期内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预案、立警戒标志、落实监测责任制,加强防控,安排专人盯守,并及时采取除险排险措施。加强安置区、学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确需建设而又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安置点,必须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督促工程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施工工棚安全选址,必须避开有滑坡、垮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务必确保工程建设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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