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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每个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信息档案库,并无偿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或“AA”级的单位被注销或停产的,原评价结果失效。
  第二十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A”级的单位,生产工艺、生产线主要设备配置、管理素质发生重大变化,产品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的,应当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重新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级或“AA”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取消其原评价结果: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以及发生群体性质量投诉。
  (二)使用禁止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的原材料。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该类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的建材质量诚信生产供应企业查询名单中删除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一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消其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两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合格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营利或强制建材供应单位加入协会。在制订建材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时应当充分征求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意见。协会要制定保证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公正、廉洁的措施,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向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公布,接受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的专职与聘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质量诚信评价的申报、审核、评价工作中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工作,保护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负责人隐私,不得借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收取建材供应单位的礼品、礼金或谋取其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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