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条件和管理素质差异较大,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很大。
(二)行业协会具备组织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实行建筑材料供应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一般不再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品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由评价实施单位发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九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合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先进,质量指标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设备完备。
(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对原料、工艺控制严格,各项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可追溯所发生问题的技术原因与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规定,两年内没有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纪录。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或其他不良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或发生群体性投诉。
(七)在北京市有一定销售规模,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具有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的供应保障能力。
(八)该类建筑材料品种质量诚信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一)、(五)、(六)项要求的建材供应单位,不予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应当签订行业协会制订的自律公约,承诺如实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供各项申报信息、接受申报信息核查、同意评价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建材质量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评价,填写《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资质管理的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