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品种,可以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