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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选拔优秀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选拔优秀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的通知
(晋教高[2010]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满足高职高专部分优秀毕业生继续深造学习的需求,经研究决定,我省2010年继续进行选拔优秀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到对应的本科专业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1、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具有普通高等专科学籍的应届毕业生。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所在学校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推荐。
  报名条件:
  (1)修完各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最后一学期除外);
  (2)无考试不及格课程(补考后)且补考科目不超过3门;
  (3)无记过(含)以上处分,无考试作弊记录。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精神,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退役人员,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资格确认后,可以参加“专升本”报名考试。
  二、招生学校、专业及学制
  1、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学校(含二级学院)和专业设置情况,以及高职高专毕业生专业分布情况,确定“专升本”招生学校和专业(见附件1)。
  2、招生计划按照我厅《关于下达2010年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晋教发[2010] 11号)精神执行。应届专科毕业生根据专科所学专业,选报本科对应专业(本专科对应专业见附件4),无对应专业的可选报其他相近专业,由招生院校确定报考资格。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学生不准跨类报考。
  3、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学制一般为二年,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等7个专业学制为三年。
  三、选拔办法及考试科目
  1、今年我省“专升本”工作继续采用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单独录取的方式进行。招生计划单独下达,选拔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省教育厅高教处共同组织实施,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命题和考务工作。录取汇总结果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省教育厅高教处共同签注意见后,由省教育厅学生处按照国家规定注册。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纪检部门对考务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为突出高等职业教育对高技能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在部分专业实行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公共课考试,招生院校负责专业课考试的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与招生院校商定。
  2、每位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参加三门课程考试,其中包括二门公共基础课、一门专业综合课,“专业综合”科目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往年确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从2011年始,专业综合将不限于原定两门课程。公安、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另加专业测试(各专业考试科目详见附件2)。
  大学语文、大学英语、大学数学三门公共基础课的考试内容以省高职高专“语文课委会”、“英语课委会”、“数学课委会”分别制定的“高职高专大学语文课程教学建议”、“高职高专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建议(A级)”和“高职高专大学数学课程教学指导意见”(公布于教育厅和考试中心网站)为基本依据;其他公共基础课、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考试内容以国家颁布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为依据。
  3、公共基础课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200分,总分500分。
  四、录取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专科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以及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高职高专实用英语口语大赛、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中、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奖项,在全省大中学生运动会各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在总成绩中加10分;获得以上竞赛国家二等奖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各竞赛项目前八名的学生,在总成绩中加20分。以上奖励项目有重复的,取最高项,不得累加。
  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以上竞赛项目国家一等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各竞赛项目前三名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免试推荐。
  3、继续实行高职院校优秀毕业生“专升本”保送制度,保送推荐范围:
  (1)全省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的省级以上教改试点专业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专业(保送资格院校及专业名单见附件3);
  (2)获得规定的国家级竞赛奖项及荣誉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保送条件和办法继续执行《2009年山西省普通高校“专升本”保送推荐办法》(晋教高[2009]11号)有关规定。保送推荐指标和工作程序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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