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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兰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通知》(甘政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提高到每人每月278元,三县提高到每人每月209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8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65元;
  (三)新标准从2010年1月份起执行。
  二、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各项城乡低保政策,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严把“入口关”,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要落实动态管理,畅通退出渠道,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在提标扩面工作中,要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制度,确保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补差金额,足额落实保障金,全面落实提标政策
  此次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市级补助到位的同时,各县区应将城乡低保本级配套资金足额列支,并追加到位,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五区月人均补差增加25元,三县月人均补差增加19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增加10元。要严格落实提标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保障金,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发放4月份低保金时,补发1-3月份提标部分保障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提标工作开展全面复查
  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要求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结合提标工作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全面复查。要组织得力人员,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督导检查和宣传引导。要公开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标准和范围,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对提标内容 和新增保障对象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确保提标工作公正透明、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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