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进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行政法规,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保障公民健身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全民健身工作保障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本市全民健身工作,是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体育需求的重要保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充分利用奥运文化遗产,按照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创一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目标、有举措、重实效、抓落实,全面推进本市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
(二)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依法履行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责任。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组织公众从日常工作中抽出部分时间投身全民健身运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