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金融单位应当建立违法企业名册制度,依法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司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监察部门,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于次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二)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7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在查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联合办案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8号)精神,牵头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