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2010〕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创新、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

  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者核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47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的常态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要按照《青海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州(地、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评价考核。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和查处。

  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