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监督检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
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有利于如实申报登记出生人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以村、社区为单位管理的基础人口数据资料。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省民宗委负责协调做好宗教场所的人口普查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助配合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全省行政区划、殡葬等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冻结行政区划变动,以利于全省人口普查地理区划的明确划分;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到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参与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督促村、社区(居委会)成立人口普查相应机构。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口普查区域划分与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数字化地理影像资料和其它最新区域地图影像资料。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医疗部门向相应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出生人口,新生儿防疫接种以及死亡人口资料。
省外事办负责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资料及相关政策的协调。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全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省军区、96351部队、 68060部队、62201部队负责本部队及所属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并在本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青海总队负责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武警现役军人及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