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2010〕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为切实发挥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要求,经研究,特制定《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除宣传动员本系统、本部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外,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普查任务。具体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省统计局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准备普查物资、划分普查区域、业务培训、组织入户调查、数据处理、数据发布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在人口普查的重要环节,省委宣传部选派一名干部到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协调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省公安厅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全省户口整顿工作,为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户口整顿结果及相关资料;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按建筑物提供分户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寄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房屋出租资料、未上户口、未落常住户口人口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础资料;负责人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地区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负责公安机关内拘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普查登记;负责公安消防部队、边防部队、警卫部队现役人员以及在其部队服务的其他公勤人员及其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公安机关掌握和管理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