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函〔2010〕9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认定为89号文中第一条所指的“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后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收到外商货款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
3.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180天以后收到外商货款(远期收汇除外)。
二、鉴于我市出口企业已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方式,出口企业若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已向主管外管局提交核销申请的,可凭主管外管局签章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申请认定为89号文件中第二条的“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发生逾期收汇核销并已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各局经核实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准予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 出口企业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合并于2010年3、4月所属期进行调整申报。申报时以负值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原视同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或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同时申报相应的出口收入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出口企业需将调整申报的明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