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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防控责任

  第八条 防控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第九条 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

  第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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