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三运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爱卫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防控病媒生物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