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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县带乡、乡管村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重点支持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到2011年,城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区域,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做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工作,到2011年,完成4000名面向我区农牧区的定向招生工作。从2009年起,举办以向村卫生室培养中等医学人才为目标的专门性医学学历教育,采取全脱产和半脱产培养方式完成5000名专项招生任务。巩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继续实施全区17000余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12000名乡村医生的针对性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国家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用3年时间,招聘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到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机制,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我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医疗队增加到63支(含部队、兵团医院);每所城市三级和二级医院要与邻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支社政策,严格执行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必须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政策规定。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或造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解决。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各地要认真研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村医生)的补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2010年起,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要给予合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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