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逐步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60%,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及县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0%),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从2010年起,40%的统筹地区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并出台全区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适当降低补偿门槛,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定更加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0%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内)。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地区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完善医疗救助方案,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便民快捷方便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完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就医地医疗服务监控和异地协作协查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消除户籍等原因造成的参保障碍,统筹解决农民工等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标准和基本规范的指导意见,出台新农合经办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程序,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地(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从2010年起,分别选择3-5家自治区级和5-10家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2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绝大部分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各类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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