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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新政发〔201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2009-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范围,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保持不低于97%。2010年底,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使各类人员均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巩固扩面成果。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的衔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范围界定,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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