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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质押登记。是指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股权中心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质押合同解除或质押登记期满后,股权中心应当撤销质押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五、股权托管服务

  股权中心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一)分红派息。非上市公司与股权中心签订分红派息委托协议。非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分派决议、权益分派方案等文件提交股权中心,股权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权益分派业务。

  (二)股权查询。股权中心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查询服务时,申请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股权证明。股权中心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证明业务时,非上市公司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填写股权证明申请书并写明证明事项,同时应出具《股权托管卡》等相关证件。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股权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股权中心应当依据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四)信息发布。非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在股权中心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非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非上市公司对其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

  (五)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在《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转让。涉及国有股权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或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股权中心为股权转让提供法规辅导、组织推介、市场定价等便利服务,以体现股权价值,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六、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

  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股权中心应提供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

  (一)股权融资服务。包括组织推进增资扩股、推介引入各类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三板或境外上市等。此外,应当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提供服务。

  (二)债权融资服务。包括协调和对接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私募债权、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担保融资、典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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