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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本意见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该中心为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培育和上市推进职责的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股权中心负责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业务、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业务。该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过程中不向企业收费。

  三、集中登记管理的范围

  实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范围包括:

  (一)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二)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三)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四)其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经股权中心同意可以集中登记托管。

  接受登记托管的股权,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各类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国家股。

  四、股权登记服务

  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和其他工作的基础,股权中心和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股权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托管要求的,股权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股权中心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统一出具《股权托管卡》。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是指已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因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注销在股权中心登记托管的行为。注销登记由非上市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股权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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