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有关技术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五)增加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六)增加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七)增加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工作。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自治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