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设立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符合我省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具体是:
(一)对农产品出口种植养殖备案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对大型肉联企业、农产品出口加工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