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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十一)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

  负责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出入库价格及费用;研究制定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制定自治区直管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自来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十二)能源交通价格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自治区管理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和延伸服务收费、通信及邮政部分资费和增值业务资费进行管理;对授权各地、州管理的能源、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进行监管;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土地、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参与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区管理的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公用住房和廉价租房)价格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争议;负责管理和制定热力、旅游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非赢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二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价格社会监督等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二十五)价格成本监审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核算、监审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等工作;对各地州市成本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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