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自治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主管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及时修订调减我区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自治区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国家、自治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由地州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地州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自治区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职责划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职责。
2.增加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职责。
3.加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