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副厅级)(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及政府规章外文文本译审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负责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研究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负责贯彻落实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四)组织进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事项;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